-
您当前的位置: 勐海县纪委县监委网站>>以案警示>>
“我只想让他们在平时给我业务上提供帮助,没想到自己行为为已经违法了,如果平时多学法律知识,早有人提醒我,我就不会犯错了,今天真的谢谢你们。”这是某出售教学用品公司法人代表孙某,在面对勐海县纪委监委调查人员的谈话中讲到的一段话。
孙某,1967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自2001年3月至今在勐海县经营教学用品及承揽校园工程建设。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孙某在向学校、幼儿园出售教学用品、提供工程服务的过程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共7人财物,累计25500元。孙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涉嫌行贿犯罪。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细心地为孙某讲解相关党纪、法律法规。孙某通过调查人员的讲解,很快意识到自己的错,并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如实供述其在向部分学校、幼儿园出售教学用具、监控设备,提供厕所改造等服务时,为感谢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帮助,给予财物的违法事实,且积极主动退缴违法获利17300元,认错态度诚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情节较轻的,应当采取责令具结悔过,因此勐海县纪委监委综合考虑孙某的行为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责令孙某具结悔过。
孙某表示以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带领员工共同学习,一起净化良好的营商环境。(第三纪检监察监督审查室 杨威 ||责任编辑 陆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