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剖析】粮食领域“一班蛀”抱团陷入“贪腐窝”

来源 :勐海县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22-11-20 11:43:45 | 【 打印正文 】

“我辜负了组织的谆谆教诲,悔恨自己深受党的教育多年,却仍淡化规矩意识,轻视纪律要求,无视岗位职责,造成违纪事实发生。”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泰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原经理何某在忏悔书中写道。

2021年9月,勐海县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让粮仓“硕鼠”无所遁形。

用“一支笔”书写享乐奢靡“糊涂账”

何某从参加工作开始就一直在粮食系统工作,见证了粮食行业改革与发展历程,由于大众对粮食关注度不高,国有粮企长期不被人们所关注,何某认为自己就职的粮企属于偏小的国有企业,不易引起广泛关注,可以逃离监督的“五指山”。何某纪法意识淡薄,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在无接待公函、接待清单、无审核人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报销业务接待费共计149.19万元。

将“集体决策”当违规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截留粮食收购手续费作为奖励金分发给11名勐海县泰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是经过公司行政讨论大家都一致同意的。这不是我一个人做的决定,是集体决策”。

起初何某认为自己有理有据。

随即调查人员反问何某粮食收购手续费的奖励对象时,何某哑口无言。

在2005年的时候,勐海县印发专门性文件对完成政府下达的政策性用粮收购任务的乡镇以每公斤0.0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11年8月,泰源公司班子4人召开公司行政会议,擅自决定从2012年开始按照乡镇粮食收购实际入库数计提0.03元/公斤粮食收购手续费兑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但在兑付时以收粮完成任务数内按0.02元/公斤、收粮完成任务数外按0.03元/公斤进行兑付,将任务内剩余的0.01元/公斤粮食收购手续费截留在公司,作为奖励资金分发给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2013年至2021年期间,泰源公司共截留乡镇粮食收购手续费(计提费)15.518万元,何某个人从中获得15167元。

用“信任”代替监督 责任层层“失守”

何某作为国有粮企的“一把手”,本应扛起振兴国企的大任,但长期穿梭在灯红酒绿的世界里,追求享乐迷失了自己,对待工作应付敷衍、得过且过,自认为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公司的工作应当抓大放小,具体内务工作由副职去抓就可以了,而且公司的职工都是一起“同甘共苦”值得信任的“好兄弟”,殊不知自己的“好兄弟”却背着自己干着“蛇鼠”的勾当。

吕某某、杜某、徐某某三人均系勐海县泰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八公里粮站保管员,然而,本应是“看粮猫”的三人却凭借其过风、收粮的职务便利成为了“偷粮鼠”。

按照规定,收购储备粮按规定必须要检测过风,过风后精粮入库。瘪谷及残次谷(统称“二扬谷”)则由粮农自行处置,而实际上,多数粮农都不会要过风后的残谷。正是这缺漏,三人发现了“商机”,合伙打起了坐收粮财的主意。

三人私下商议,每次收完粮食后由负责过风的杜谋和徐某某将过风后的“二扬谷”和净粮机里的残留谷掏出再次过风,积少成多后再由吕春勇虚构村寨农户名义过磅计费卖给粮站,冒领粮食收购款。三人共利用工作便利,二次过风、以次充好,违规获取粮食收购款21239.75元。

弄虚作假协助“硕鼠”“以陈顶新”

身为国家粮仓的“看门人”,本应带头把好国家粮食“安全关”,却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掉链子”,无视储备粮的质量问题,在储备粮轮入收购工作中“做手脚”,“助纣为虐”。

泰源公司作为勐海县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在向云南普洱国家粮食储备库出售2010年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时,为帮助云南普洱粮食储备库完成当年的粮食收购计划,无视粮食收购合同关于交易标的质量的条款要求,与之签订实际交易标的与合同约定标的不相符的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并在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分批次把2010年收购的725050.5公斤粮食运到购买方云南普洱国家粮食储备库。

巧立名目,违规发放党支部补贴

何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长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策规定认识不到位,对巧立名目违规发放支部补贴的行为放任自流、容忍包庇,存在“老好人”思想。2018年2月泰源公司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会议对党支部书记的待遇应按照“同职级同待遇”的规定进行了研究,时任勐海县粮食购销公司副经理王某某,在党支部书记期间,其工资待遇与经理工资相差600元左右,故经会上2名支委委员表态同意,给予王某某发放党支部书记补贴,补贴金额定为每月600元。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勐海县泰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原勐海县粮食购销公司支部委员会)共计违规发放党支部书记补贴27000元,其中自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共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发放补贴26400元,2021年9月向现任党支部书记何某发放补贴600元。                                

制度“装样子” 监管“走过场”

2004年泰源公司改制以来,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未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财务管理长期处于失管、漏管的状态,以致于造成财务人员收支现金不如实登记、公款私存并将部分公款挪用、侵占。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泰源公司的部分制度落款时间仍停留在十年前,由此可见,制度对于何某而言,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装样子的东西。同时也折射出,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没有落细落实,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政治生态没有精准画像和深入分析研判,缺乏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企业监督和管理好似“牛栏关猫”。

幡然醒悟 为时晚矣

“我深知自己的错误行为不仅给单位抹了黑,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我真的很懊悔,所有的错都是我自己种下的苦果,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吃,我愿意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在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时,何某悔恨地说。

2022年4月,经勐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何某同志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第一纪检监察监督审查室 玉坎南||责任编辑 陆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