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里的“老板”,把自己“经营”进了监所——县供销社原副主任、新供销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勇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

来源 :勐海县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22-12-26 11:47:07 | 【 打印正文 】

刘勇,一个戴着框架眼镜,看上去斯斯文文,平常嘴上总挂着“服务三农”“二次创业”口号的人,在留置室内说得最多的却是“痛心疾首,悔不当初!”隐避在勐海县最高建筑下面的,是侵蚀国家利益的一窝黑色“白蚁”,把“公家钱”当成自家“提款机”,侵占、截留、挪用成为家常便饭。随着整个“蚁窝”的覆灭,刘勇这个“蚁王”,最终挪了一个“窝”,住进了看守所。

志同道合,各路专家“济济一堂”

2008年,刘勇调任县供销社任副主任,被委以重任主抓全社业务工作并思考供销社发展出路。正当刘勇抓不着头脑如何谋求发展时,时任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任勇(另案处理)向刘勇报告投资碳粉生产前景较好,刘勇即把自己结交的老板李某某(现已死亡)介绍给任勇认识。见面后三方一拍即合,约定用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资金出借给李某某用于建设碳粉厂,三年内李某某需向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每年支付利息,并且约定好一旦碳粉厂有了收益,就将借款协议改为投资意向性协议。2012年,刘勇因私自将社有资产外借他人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免去了其县供销社副主任职务,但此时的他还有另一个身份——新供销房地产董事长。

聪明反被聪明误,结交“真心好兄弟”

2011年,西双版纳思益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变更,重组设立新供销房地产公司开始建设“双塔·国际”项目,刘勇担任地产公司董事长。刘勇将“好兄弟”李某某和财务专家任勇纳入麾下,凭着刘勇的信任,李某某全权掌管公司项目,任勇全权掌管公司财务,而刘勇负责统筹大局,至此新供销房地产形成了“铁三角”的新格局。由于刘勇行事作风十分“老派”,平时只喝高档酒、抽高档烟,住宿只住高档酒店,自从开展房地产业务以来,刘勇频繁以协调业务、推进项目为名大吃大喝,肆意挥霍着公司资金,短短时间内就产生无法核销的巨额费用75万元,刘勇正愁要如何对此笔费用进行销账时,任勇建议利用李某某名下“昆明冠塬”公司以及当时“双塔·国际”零星工程承包商任某某的名义,通过虚增工程的方式处理该笔无法核销的资金,刘勇爽快答应,以为此事就算解决了,殊不知李某某、任勇两人心怀鬼胎,瞒着刘勇通过“昆明冠塬”和任某某名义套取了工程款600余万元私分。“我真像一个傻子,明明我这样信任他们,他们还在我背后搞小动作。”得知真相的刘勇懊恼的说道。

兄弟“同心”,合力套取房地产资金

2012年9月,陈某某在没有法人资格且没有获得九州建设集团授权的情况下,以九州建设集团的名义同县供销社下属控股企业新供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承包施工勐海供销大厦(后更名新供销·双塔国际)。甲方同意先支付1100万元作为乙方进场费,进场费以工程进展达到支付条件时支付。后来据刘勇本人回忆,陈某某是李某某去昆明“找”过来的老板。2013年6月,李某某向刘勇提议召开董事会研究“大吃大喝”问题,会上李某某表明,已经不能再像之前那样通过临时虚增工程量来解决“大吃大喝”的问题了,李某某提议建设一个“小金库”,因为工程的前期推进都是李某某负总责且很顺利,此时的刘勇对“好兄弟”李某某万分信任,于是采纳了这条提议,任勇也表示同意。具体操作方法是,伙同陈某某以支付建设项目进场费的名义向陈某某个人账户支付800万元的工程款,再由陈某某将800万元转账至刘勇实际控制的银行卡名下。同月,新供销房地产向陈某某支付800万元工程款,该计划得以顺利实施,随后刘勇一伙人又通过异地取款、存款的方式隐藏这笔800万元款项的套取痕迹。

“理想不一”,最终不欢而散

套取的800万元工程款由刘勇亲手保管,刘勇本以为已解决了“吃饭”的问题,接下来就该铆足全力推进工程,但这时任勇再一次找到刘勇出言建策,称只要把套取工程款中大部分资金“借”给新供销房地产公司,就能源源不断地从公司获取“利息”,从而让小金库具备造血能力,任勇的提议再一次迎合了刘勇的胃口。过了几天,刘勇将自己从新供销房地产公司套取出来的赃款又“借”给了新供销房地产公司。殊不知在赃款转入新供销房地产公司后,李某某和任勇就登上“三宝殿”要求分赃,刘勇心里直呼被骗,但此时自己已失去了对赃款的掌控权,刘勇迫不得已答应了李某某和任勇的要求,随后个人筹集资金先分了赃。一年后,刘勇从新供销房地产公司收回了本金和50多万元的利息,此时新供销房地产的“铁三角”断失两角,留下刘勇独自在贪污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背弃党员身份,在“经商”之路上一去不复返

2014年,摆脱李某某、任勇后的刘勇准备撸起袖子“大干一场”,在建设新供销房地产项目的同时谋取私利,此时刘勇发现的第一个商机是旅游市场。刘勇计划在勐混镇修建一座旅游停靠站,以达到垄断沿途旅游车辆生意的目的。刘勇想起自己多年前参股的仁和旅游公司,此时仁和旅游公司的大股东是李某某,于是刘勇出资向李某某收购了所持仁和旅游公司的股份,并将该公司所有权转移至自己亲属名下。接下来短短一年的时间,刘勇通过借款、财务转嫁、补贴等虚假方式,从新供销房地产公司套取资金1100万余元用于旅游停靠站的修建。2016年,云南省打击旅游行业乱象,对云南旅游业进行了大力整顿,刘勇的旅游停靠站项目在行业规范期间一直未正式营业,公司更是处于持续亏损状态。

同年,刘勇因套用新供销房地产公司资金导致“新供销·双塔国际”项目建设困难,刘勇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找到小贷公司借款,期间认识了“恒鼎公司”的法人代表汤某某。在接触的过程中,汤某某向刘勇介绍了公司光伏电站项目,并表示出合作的意向,刘勇十分看中光伏电站项目,于是入股了“恒鼎公司”筹建光伏电站项目,由刘勇负责寻找资金,而汤某某负责具体实施。光伏电站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资金巨大,需要大量贷款,想取得所需额度必须要在前期向银行存入1500万元。2015年,刘勇挪用新供销房地产公司贷款资金1500万余元帮助“恒鼎公司”贷款,而后刘勇又故技重施通过借款、财务转嫁等方式从新供销房地产公司套取资金800万余元,用于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2017年,“恒鼎公司”因债务问题名下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此时县供销社名下的集体资产几乎全被刘勇用于抵押贷款,“新供销·双塔国际”、旅游停靠站、光伏发电站三个建设项目经营凄惨停滞不前,刘勇贪污、挪用的事情也逐渐败露,刘勇的“老板梦”彻底破灭,只留下了上亿债务和百条诉讼,还有无尽的铁窗生涯。

结束语:

刘勇作为县供销社干部职工、新供销房地产领导人员,在县供销社从未履行一名党员干部基本义务,同时在新供销房地产也未发挥一名党员干部的领导作用。在新供销房地产工作期间,刘勇从不参与县供销社党组织生活,把自己当作老板看,一心扑在企业经营上,早已忘记自己的党员身份,日常生活奢靡、作风腐化,拿公家钱办私家事,一步步走向犯罪道路。

“我在乡镇做群众工作的时候,经常和老百姓共喝一元钱的小清酒,那时候很充实。在供销社任职期间,喝的都是6000元的茅台,却很空虚,我早已忘记自己党员干部的身份,我对不起党和人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如此重大的损失。”刘勇忏悔道。然而,当刘勇醒悟过来时,他却即将把自己送进铁窗。刘勇是典型的小官巨贪,小小一个供销社副主任竟能肆意操纵数千万资金,最终致使集体资产流失殆尽,其教训惨痛,值得深思。

未将权力关进制度牢笼,当权者肆意挥霍权力。新供销房地产公司内部缺少内部管控制度,在公司内部没有明确合理的职责分工制度,“凡事都是刘总管,凡事都是刘总说了算”。新供销房地产监事会形同虚设,涉及重大事项一人拍板,监督检查不复存在。企业财务人员同时兼职多家企业会计,对档案凭证不审核不把关,随意记账,导致新供销房地产所欠债务与多家企业和个人对不上。县供销社对下属企业丧失监管职权,在发现下属企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加以制止,任由事态恶化。

古语有云“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人必先疑也,而后谗入之。”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而集体腐败是典型的腐败形式,教育和挽救干部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最终目的,在坚持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加强道德伦理建设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当从四个阶段预防公职人员集体腐败:一是针对集体腐败的始发阶段,要及时扼住集体腐败行为发生的源头,加强对政府部门“一把手”及核心人物的制度监督和廉政教育;二是针对公职人员顺从的阶段,鼓励公职人员更多地思考上级命令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避免对领导的盲目服从;三是针对腐败行为的实施阶段,应加强优秀、健康的组织文化建设,克服腐败文化的扩散,切断集体腐败链条的蔓延;四是针对公职人员对行为腐败后果认知,应该通过恰当的制度和政策设计,促使当事人向腐败行为检举者角色转变,从而打开瓦解集体腐败的缺口。(第五纪检监察监督审查室 肖豪、周涛||责任编辑 肖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