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公职人员因长期“挂账”受处分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22-02-27 10:11:34 | 【 打印正文 】

我个人的不良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党员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究其原因对自己放松了要求,自由主义严重,我行我素,没有认真遵守党的群众纪律,缺少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作风,我愧对组织。我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为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和不安。我存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总觉得党风廉政和我关系不大,对单位日常通报的各类案例,听听就过,当成故事听,找自己的问题总是泛泛而谈,不触及灵魂深处,缺乏刮骨疗伤的勇气,没有意识到个人的行为其实代表单位整体形象。这是勐海县工商联职工李某、岩某、玉某在自己检查材料中的反省。

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勐海县工商联职工李某、岩某、玉某3人意图将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混入单位公务接待报销,长期拖欠某餐厅餐费不支付,侵害群众利益。其中,李某挂账9笔4383元;岩某挂账8笔5370元;玉某挂账3笔1307元。2022年2月21日,李某、岩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玉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作为一名党员和公职人员,我们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李某、岩某、玉某长期“挂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应当按照《云南省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及要求,转变作风,主动服务群众,不做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案件审理室 李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