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质量评查视角谈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来源 :勐海县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22-12-30 17:06:49 | 【 打印正文 】

案件质量是执纪执法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征,深入研究当前腐败的方式,特征和表现,提高及时发现和应对新问题新动向的能力。本文从案件质量评查视角,结合审查调查通篇文章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原因对症提出建议。

一、案件质量问题表现形式

(一)在证据收集上“蜻蜓点水”,不够“全”。部分案件审查调查在证据收集的充分性上存在差距。一是主体身份方面,存在主体证据调取不充分,在主体身份的系统认识上存在差距,主体身份一体三面,可调取其自然身份、任职身份、政治身份。但在实际审查调查工作中对身份材料的调取仅关注其自然身份及干部任免审批表。二是事实证据方面,存在调取证据不规范、笔录制作不规范、审核意见补证不规范。在案件中自书材料未注明接收人、接收时间、笔录使用类型错误、笔录内容高度雷同;倚重“言词证据”,不注重相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等。三是办案思维方面,存在案件谋划不系统。在案件推进中对被审查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事实过程不完整、情节手段不清楚、行为后果不明确,没有严格按照“纪法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如,案件来源和审查调查经过不够清晰详实,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相关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等。四是行为定性方面,存在表述不精准。在部分案件评查中,发现一个违纪事实既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又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事实定性中条规引用、表述不规范,漏引用从轻、从重、合并条款等。

(二)在程序手续上“走马观花”,不够“准”。部分案件中。一是有的案件存在相关程序缺失或未履行审批手续、初核方案、审查调查方案“千篇一律”、案件移送审理后存在补签字、补程序、补手续等现象。二是有的案件存在程序倒置问题。如,立案时间早于初核报告时间;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时间在审查调查报告时间之后、忏悔检查材料时间在审查调查报告之后等。三是涉案款物处理不严谨不规范,有的案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手续,没有正确区分暂扣、收缴、退赔,有的在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四是案件存在查审不分,审理谈话和审理室务会会议程序倒置。

(三)在文书制作上“粗枝大叶”,不够“精”。文书是案件内容的载体,是案件质量的支撑和“门面”,部分案件在文书制作时存在不够认真、不够细致、不够规范的问题。一是审查报告未按“纪法罪”顺序表述违纪违法事实,未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未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二是文书落款不正确。如,初核报告和审查调查报告落款审查调查部门,而不是核查组、审查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三是普遍存在书证复印件提取不规范,不注明书证来源、提取时问,无提取人员签字或签字少于两人,不盖章等。四是文书制作不认真,存在文书涂改、错别字、入党时间与书证相悖、处分决定表述不规范等问题。

二、原因剖析

(一)思想认识上质量标准不够“高”。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缺乏筑牢“案件质量共同体”思维认识。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案件质量是执纪执法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部分审查调查人员机械认为案件移送审理后就与审查调查部门无关,案件质量是审理部门“一家之事”,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查漏补缺、 “走程序” “补资料”,存在案件移送审理后“一移了之”。案件质量问题有审理部门把关兜底,不须劳神费力,只需针对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照单抓药”,逐一整改即可,过分依赖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审查调查通篇文章意识不够强,未把高标准、严要求转化为思想和行动上的自觉,查、审、管等部门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理念还不够。

(二)审核把关上规范要求不够“严”。部分案卷中存在取证、案卷归档、文书制作等不规范的细节问题,这些细节问题理应在内部审理、形式审核中得到切实解决,案件案结成册后仍存在这些问题,反映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核把关还不够严,规范执行还不够细,该退的没有退,该补的没有补到位,存在抹不开面子,能带过就带过的“老好人"现象,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当好“黑脸包公”没有把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份笔录和每一件证据材料责任压实到每一个具体办案人,从而倒逼调查部门提升案件查办质量。

(三)知识体系庞杂综合业务素质不够“硬”。案件质量查办其内在原因在于纪检监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案件查办质量也直接取决于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当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存在“工学矛盾”,人少案多,在综合业务素质搭建过程中存在短板。发展是矛盾的内生动力,在矛盾中,纪检监察干部,办理人员、审理人员缺乏前瞻性、谋划性和业务素质储备的长远计划。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工作。是“ 1 ”和“ 0 "的关系,失去案件质量这个“ 1 ”,其他工作都将归  0 ”。案件审查和审理都是纪委监委的内部只能部门,在工作职责中虽分工法不同,但目标、证据标准具有一致。双方应建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换位思考,多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多沟通、多交换意见、多比较看法,克服 “你查我审”的思维定势,将质量意识贯彻监督执纪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歧、形成合力,达成共识,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格局,推动依规依纪依法办案。

(二)制定案件质量参考标准。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打造“标准化”模板,规范“软件”标准,及时更新制定出台《审查调查工作流程及常用文书装订指南》,让审查调查部门在开展监督执纪有章可循、有规可用。

(三)综合谋划业务学习和培训。可选取典型案例,组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理业务骨干进行典型案例讲解,总结经验教训,评析问题不足,提出对策建议,以案促改,增强纪检监察于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评选出一批“优秀案件",进行交流分析,筛查出“重大瑕疵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发挥优秀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和瑕疵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更加有效地激发全委纪检监察人员的“向心力”,使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都能办案、善办案,同时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政策法规室 陈婷 ||责任编辑 陆慧星)